金秀紅茶
2019-11-12
金秀紅茶,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金秀瑤族自治縣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
金秀野生紅茶原料生長區域屬于南亞熱帶季風氣候,季節性氣候變化很明顯。該區域年平均日照時數為1268.7—1800小時,年平均氣溫在17℃左右,適宜茶葉的生長。金秀紅茶外形(條形、顆粒)勻整,色澤烏潤;香氣濃郁,突顯蜜韻花香;湯色紅艷明亮,滋味醇厚回甜。
2014年11月18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正式批準對“金秀紅茶”實施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 。
地域保護范圍
金秀紅茶的地理標志保護的區域范圍為金秀瑤族自治縣所轄金秀鎮、羅香鄉、大樟鄉、三角鄉、三江鄉、桐木鎮、忠良鄉、長垌鄉、六巷鄉、頭排鎮共10個鄉鎮的77個村民委員會。地理坐標為東經109°50′—110°27′,北緯23°40′—24°28′。
質量技術要求
- 獨特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金秀野生紅茶原料適宜選擇微酸性pH值(4.5—6.5),土層深厚,疏松透氣,排水好,有機質含量多的土壤。金秀紅茶地域保護范圍內微酸性的紅壤占山地面積25.83%,黃壤占山地面積48.729%,土壤pH值均在4.5—6.5左右,完全符合茶葉要求pH值微酸性的要求。茶葉生長地的灌溉用水和環境空氣質量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品種選擇:適制野生紅茶的茶樹優良品種及當地野生茶樹群體種(白牛茶,東溫茶、六巷古茶等野生茶樹種)。
(3)生產過程管理:金秀紅茶原料必須嚴格按《NY/T 5018-2001(無公害食品 茶葉生產技術規程)》生產,金秀野生紅茶原料的生產管理:①茶園培肥管理:茶園冬季增施有機肥,有機肥主要以經過腐熟的土雜肥、餅肥、欄肥等為主,施肥結合中耕松土和深耕松土時進行,肥料使用必須符合《NY/T 5018-2001(無公害食品 茶葉生產技術規程)》中的相關規定。②病蟲害防治:采用農業、物理、生物防治方法為主,必要時選用綠色食品許可使用的高效低毒無殘留農藥,農藥使用必須符合《NY/T 5018-2001(無公害食品 茶葉生產技術規程)》中的相關規定。③灌溉和配藥用水用潔凈的河水、天然溝水、井水,不使用生活污水,工礦污水。
(4)產品收獲及產后處理:金秀紅茶原料采摘標準以一芽一、二葉為主,采摘必須做到分批多次采、按標準依茶樹的樹勢樹齡留葉采,做到采養合理,統籌兼顧,使茶葉品質、產量長期穩定。采下的茶葉應及時運抵茶廠,采運過程中應避免重壓。鮮茶葉采下后采用紅茶加工工藝進行加工,根據鮮葉的嫩度、勻度分別進行鮮葉→萎凋→揉捻(揉切)→發酵→干燥。加工廠房的設計必須符合《NY/T5019-2001 無公害食品 茶葉加工技術規程》的要求,加工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進入工作場所應洗手、更衣、換鞋、帶帽。加工環境應整潔、干凈,無異味。加工設備中不得使用含鉛及鉛銻合金、鉛青銅、錳青銅、鉛黃銅、鑄鉛及鉛合金材料制造的接觸茶葉的加工零件。新購設備要清除材料表面的防銹油。包裝材料符合食品要求,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放置,不得混放。
(5)生產記錄要求:生產過程建立生產檔案和投入品使用檔案,記錄投入品的名稱、使用時間、使用目的、使用方法、使用量。茶葉加工廠加工茶葉時必須建立金秀紅茶加工檔案,記錄加工茶類、工藝、數量、等級、時間和所用鮮葉的品種、數量、等級與來源 [1] 。
- 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3)衛生和安全要求:金秀紅茶產品衛生質量要求按《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GB 2763-2014食品中農藥Z大殘留限量》中相關規定執行。
(4)包裝:包裝材料應干燥、清潔、無異氣味,不影響茶葉品質。接觸茶葉的包裝材料應符合《SB/T 10035-1992茶葉銷售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包裝要牢固、防潮、整潔、能保護茶葉品質,便于裝卸、倉儲和運輸。
(5)標識:標志使用人應在其產品或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金秀紅茶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注型式)。
(6)貯運:運輸工具清潔、衛生、無污染,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有異味的物品混運。
(7)貯存:在清潔、衛生、避光、常溫、干燥和有防潮、防鼠設施處貯存,嚴禁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有異味的其他物質混合 [1] 。
專用標志使用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④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唱營能力。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金秀紅茶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注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②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③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4)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
(6)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社會監督